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,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:
(1)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;
(2)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;
(3)已辦理失業登記,并有求職要求的。
宿遷市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情況
1、終止勞動合同的
2、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
3、被用人單位開除、除名和辭退的
4、因用人單位以暴力、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,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
5、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,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
6、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。
1.《就業失業登記證》;
2.《宿遷市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基本情況登記表》;
3.身份證復印件;
4.二寸照片。
1.用人單位應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,書面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,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、檔案等資料自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15日內,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。
2.失業人員自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送達之日起60日內,到上述經辦機構登記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。
3.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確認,并且將結果以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。
4.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,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。